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的子公司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正邦")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辽13破申8号之二),该决定书裁定受理张秀春对朝阳正邦提出的预先重组申请。
2. 由于朝阳正邦是正邦科技的重要子公司,其进入预重整程序后,能否最终启动正式重整程序、是否能够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破产清算,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一情况可能会对正邦科技的资产及未来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3. 法院作出的裁定类型为预先重组。
一、关于朝阳正邦预重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收到朝阳正邦的通知,朝阳正邦已正式收到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辽13破申8号之二)。该决定书同意债权人张秀春提出的对朝阳正邦进行预先重组的申请。具体事项包括:
(一)预重整申请的主要内容
1. 申请人信息
张秀春,住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
2. 申请理由
张秀春认为朝阳正邦目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但通过重整程序仍有可能恢复经营并创造价值,因此向法院提出预先重组申请。
(二)被申请人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5月27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农业大厦919-925房间
法定代表人:邓志国
注册资本:25,000.00万元
主要业务:许可项目包括种畜禽生产和牲畜饲养(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一般项目涵盖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相关服务,农业和畜牧专业服务等。
(三)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
裁定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
(四)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1日,张秀春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向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辽宁朝阳正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债务,张秀春随后向建平县法院提出移送破产审查请求,并同时提交了预重整申请。
建平县法院经审核后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2025)辽1322执56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朝阳中院进行处理。
朝阳中院认为,为了有效识别朝阳正邦的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提高重组效率和效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
(五)预重整期间的主要义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朝阳正邦需履行下列义务: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及相关文件资料;
2. 继续经营的,需妥善处理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项,确保资产价值不受损失;
3. 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协助完成审计和评估;
4. 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可能影响重整的重大行为和事项,接受监督指导;
5. 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相关问题;
6. 在未获得临时管理人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借款、加入第三人债务或非经营性处置资产;
7. 积极与股东、债权人及意向投资人进行沟通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
二、关于临时管理人的指定情况
公司已接到朝阳正邦的通知,朝阳中院已正式指定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朝阳正邦的临时管理人。该决定是基于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和意向投资人的共同推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出。
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的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及涉诉案件;
(2)分析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评估其重整价值和可能性;
(3)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审查确认,编制债权人名册;
(4)监督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5)根据需要选聘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和评估服务;
(6)协助处理涉诉案件,但不得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活动;
(7)指导债务人招募重整投资人并签订相关协议;
(8)推动债务人与股东、债权人及投资人之间的协商谈判,协助制定预重整方案;
(9)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或书面征求意见;
(10)必要时征求当地政府意见;
(11)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三、本次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朝阳正邦是正邦科技的重要子公司。如果能够通过重整程序恢复经营能力,将有助于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但目前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要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四、风险提示
1. 由于预重整最终是否能转化为正式重整以及能否实现债务重组尚不确定,因此对公司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投资者以公司在上述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五、备查文件
1. (2025)辽13破申8号之一《决定书》
2. (2025)辽13破申8号之二《决定书》
特此声明。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