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7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任何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具体包括: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段为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段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 现场会议地点:
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29号万通大厦A座蓝焰控股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若出现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四)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茹志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股东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参与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7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54,259,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876%。
其中: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6,907,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70%;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73人,代表股份37,3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
其中: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37,351,376股。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参加了会议。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46,963,65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6837%;
反对7,258,6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96%;
弃权37,000股(含未投票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055,74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0.4676%;
反对7,258,627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4334%;
弃权37,000股(含未投票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3,098,88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06%;
反对1,028,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56%;
弃权131,700股(含未投票弃权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190,97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933%;
反对1,028,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541%;
弃权131,700股(含未投票弃权3,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6%。
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见证意见
见证律师事务所: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鹏、高毛英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及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签署并加盖公章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