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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议案通过情况

市场经济网
作者:纪伦
2025-12-31 1.52w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7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任何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具体包括: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段为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段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 现场会议地点:

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29号万通大厦A座蓝焰控股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若出现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四)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茹志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股东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参与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7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54,259,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876%。

其中: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6,907,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70%;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73人,代表股份37,3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

其中: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37,351,376股。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参加了会议。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46,963,65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6837%;

反对7,258,6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96%;

弃权37,000股(含未投票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055,74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0.4676%;

反对7,258,627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4334%;

弃权37,000股(含未投票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3,098,88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06%;

反对1,028,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56%;

弃权131,700股(含未投票弃权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190,97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933%;

反对1,028,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541%;

弃权131,700股(含未投票弃权3,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26%。

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见证意见

见证律师事务所: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鹏、高毛英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及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签署并加盖公章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通过 情况 会议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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